甲个人兴办个人独资企业A,并与乙个人共同兴办了合伙企业B,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6:4。2014年个人独资企业A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59万元。2014年合伙企业B的经营情况如下:
(1)营业收入220万元;
(2)营业成本78万元;
(3)营业税金及附加26万元;
(4)销售费用20万元,其中广告费10万元、业务宣传费1.90万元;
(5)管理费用3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万元、计提坏账准备0.36万元、工资总额13.60万元(其中各合伙人工资0.96万元,6名从业人员工资12.64万元)、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合计2.52万元、12月份为研究开发新产品购置测试仪器一台,价值15万元。三项经费均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
(6)财务费用2.80万元,其中从某企业借款20万元资金周转,偿付利息2.60万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10%;
(7)乙将其自有的小轿车在自己和家庭使用的同时,经常提供给B企业使用,2014年共发生修理费、加油费1.6万元,但很难划分企业使用和乙自用比例;
已知:合伙企业2013年亏损10万元。甲选择在合伙企业B扣除生计费。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合伙企业B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和三项经费为()万元。
A.13.89
B.12.56
C.12.23
D.14.98
参考答案:D
解析: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220×15%一33(万元),实际发生额=10+1.90=11.9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税前允许扣除的销售费用为20万元。利息费用扣除限额=20×10%=2(万元),实际发生2.6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2万元,税前准予扣除的财务费用=2.80-2.60+2=2.2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合计=20+2.20=22.20(万元)
2.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中,计提的各项准备不得扣除;研究开发新产品购置测试仪器,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下的,才可以税前直接扣除;乙自有的小轿车发生的费用属于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难以划分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投资者的工资不得扣除,从业人员的工资据实扣除;三项经费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14%、2%、2.5%扣除。三项经费扣除标准=12.64×(14%+2%+2.5%)=2.34(万元),实际发生2.52万元,税前准予扣除2.34万元。合伙企业B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和三项经费=12.64+2.34=14.98(万元)
4.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20×5‰=1.10(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2×60%=1.2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1.10万元。税前允许扣除的管理费用=30-(2-1.10)-0.36-(13.60+2.52-14.98)-15=12.60(万元)甲在合伙企业B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220-78-26-22.20-12.60-10)×60%-0.35×12=38.52(万元)
5.甲应就A、B企业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6.59+38.52)×35%-1.475=14.31(万元)
6.甲来源于合伙企业B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4.31×38.52÷(6.59+38.52)=12.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