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李某于1993年7月与某食品集团公司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1996年5月25日,李某向公司口头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天便没有再去上班。后来,在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时,李某发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共计18个月合人民币1090元),李某要求公司足额补交,公司以李某中途解除合同,不能全部负担其养老保险费为由予以拒绝。 试分析:李某与公司双方有无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1)李某有违法劳动法的行为。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有一般性辞职和特殊性辞职两种情况,李某的行为属于前者,《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李某单方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既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又未用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故其行为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2)某食品公司也有违法行为。我国《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公司以李某中途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足额支付养老保险费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的。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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