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商投资举办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15%,地方所得税税率3%,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2004年经核定亏损20万元。2005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向商场销售化妆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取得与销售产品有关的含税运输费收入11.7万元;直接销售化妆品给使用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额46.8万元。 (2)将设备出租给其他企业使用,全年取得租赁收入100万元。 (3)应扣除的化妆品销售成本200万元,销售费用120万元。 (4)发生管理费用40万元(其中含交际应酬费10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8万元),2004年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6万元。 (5)发生火灾,损失了成本为22.79万元外购原材料(其中含2.79万元的运费成本),取得责任人赔偿2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8万元。 (6)通过教育部门向“希望小学”捐赠4万元,直接向灾区捐赠2万元,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开发经费1万元。 (7)接受某公司捐赠的包装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 (8)购买国产设备进行投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发生运输费l万元,安装调试费l万元,经核准允许抵扣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 (9)12月从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税后净收益32万元,分支机构所在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由于该国与我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分支机构在境外实际只按20%的税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计算: (1)计税收入总额(不包括境外收益); (2)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税金: (3)税前扣除的交际应酬费; (4)税前扣除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 (5)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火灾净损失; (6)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对外捐赠和资助合计; (7)2005年该企业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合计; (8)境外收益应补税额。
参考答案:(1)该企业应计人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总额: 400+1 1.7÷1.17+46.8÷1.17+100+(20+3.4)=573.4(万元) (2)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税金: 消费税=(400+11.7÷1.17+46.8÷1.17)×30%=135(万元) 营业税=100×5%=5(万元) (3)税前扣除的交际应酬费: (400+11.7÷1.17+46.8÷1.17)×5%0+100×10‰=3.25(万元) (4)税前扣除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 增长率=(8-6)÷6×100%:33%,大于10%,可以加计扣除 税前扣除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8+8×50%)=12(万元) (5)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火灾净损失 22.79+(22.79-2.79)×17%+2.79÷93%×7%-2-18=6.4(万元)(6)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对外捐赠和资助合计:4+l=5(万元)(7)2005年该企业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应纳税额=[(573.4-200-120-135-5-40+10-3.25-4-6.4-5-20)]×(15%+3%)=8.06(万元)国产设备抵税限额=10×40%=4(万元),2005年比2004年新增税额=8.06-0=8.06,可抵税额4万元2005年该企业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8.06-4=4.06(万元)(8)境外收益应补税额境外收益已纳税额扣除限额=32÷(1-20%)×33%=13.2(万元)境外收益应抵扣税额=32÷(1-20%)×30%=12(万元)境外收益应补税额=13.2-12=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