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John是A国公民,在A国的甲公司工作,A国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2009年3月,甲公司将John调派到其在北京的合资企业乙公司担任公司技术总监。John将在北京时间为2009年3月至2011年3月,John在华居住天数如下表:

时间 境内居住天数
2009年3月 12天
2009年4月 18天
2009年5~11月 每月23天
2009年12月 15天
2010年1~5月 每月24天
2010年6月 25天
2010年7~12月 每月22天
2011年1月 15天
2011年2~3月 每月28天
John来华后,A国甲公司和我国乙公司向其支付的工资、薪金如下表:
时间 工资、薪金
甲公司支付 乙公司支付
2009年3月起 32000元人民币/月 48000元人民币/月
John在华收入明细John在华期间的发生的支出主要有:(1)每月房租6000元;(2)每年回国探亲2次,发生的探亲费每次18000元;(3)每月伙食补贴3000元。John2010年从境内取得的其他收入如下表:
收入来源 收支金额
技术讲座 30000元
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53000元
转让A股境内企业股票 转让收入 280000元
买价 220000元
买卖发生的相关税费 21000元
说明:假设John在我国境内工作天数与居住天数一致。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问均为共计金额:

2010年5月和6月John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

参考答案:2010年John作为高管人员,在华居住277天,其境内所得,包括境内所得境内支付所得和境外支付的部分均应向中国履行纳税义务,境外工作期间的境外所得境内支付的部分也应履行纳税义务。
2010年5月应纳税额=[(32000+48000-4800)×35%-6375]×[1-32000/(32000+48000)×7/31]=18143.52(元)
2010年6月应纳税额=[(32000+48000-4800)×35%-6375]×[1-32000/(32000+48000)×5/30]=18615.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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