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3年3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某商品1 000件,每件标价2 000元,实际售价1 800(售价中不含增值税额)。已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已交付给乙公司。为了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
要求:
(1) 编制甲公司销售商品时的会计分录。(假定现金折扣按售价计算;“应交税金”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
(2) 根据以下假定,分别编制甲公司收到款项时的会计分录。
①乙公司在3月8日按合同规定付款,甲公司收到款项并存入银行。
②乙公司在3月19日按合同规定付款,甲公司收到款项并存入银行。
③乙公司在3月29日按合同规定付款,甲公司收到款项并存入银行。
参考答案:
(1) 借:应收账款 2 106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8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00
(2) ①借:银行存款 2 070 000
财务费用/销售折扣/销售折扣与折让 36 000
贷:应收账款 2 106 000
②借:银行存款 2 088000
财务费用/销售折扣/销售折扣与折让 18 000
贷:应收账款 2 106 000
③借:银行存款 2 106 000
贷:应收账款 2 106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