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1999年9月10日,河南省濮阳市荣兴粮油公司(以下简称荣兴公司)业务员张×要到吉林省吉林市购玉米,遂申请其开户银行签发银行汇票,以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其开户行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收款人为张×,兑付行为××农业银行吉林市××区支行。张×带着这张汇票到吉林后,购粮中间介绍李×以发运粮食需要抵押为由,将张×携带的汇票要到手,交给了吉林市康华粮油公司经理王×作抵押。王×拿到汇票后因购买该市基本玉米站的玉米,于是将这张已经承兑了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了××粮油站。该票据到期后,××粮油站持票向承兑行农行吉林市××区支行要求付款时,因背书不连续遭到拒绝。问:本案付款人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
答案
参考答案:本案中付款人的抗辨事由是成立的。濮阳市荣兴粮油公司与吉林市康华粮油公司并没有签订购销合同,后者没有给付对价,而是以抵押为名占有该汇票。该汇票没有经过荣兴粮油公司收款人张某的背书转让,所以背书不连续,吉林市康华粮油公司不是正当持票人.后来康华粮油公司又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将这张背书不连续的汇票转让给××粮油站,粮油站明知或应知该汇票背书不连续而取得票据;也非善意持票人。而付款人在付款时,除应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外,还应审查背书的连续,即审查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是否依次前后衔接,如果不衔接,即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因此,本案中付款人的抗辩事由是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