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试论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人的背书权问题。
答案
参考答案:(1)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人,例如依继承或者公司合并等原因,而取得票据的人,是否能够成为新的背书人,亦即具有背书权,在票据法上并无明确规定。在学说上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2)肯定说认为,得进行背书的权利,并非专属于依票据行为而取得票据者的特别权利,亦即背书权并非源于被背书人的地位,而是基于票据上权利自身具有的指示债权的性质所发生的,因而,持票人是否具有背书权,与其取得票据权利的原因无关,只要其拥有票据上的权利,即具有背书权,得为背书人而进行背书转让。(3)否定说则认为,依背书以外的方法取得票据权利者,对于持票人为真实权利人一事,须经调查方可确认,由此而使票据活动的迅速性和简易性受到损害,故此主张非依背书转让而取得票据者,不得享有背书权。(4)从国外有关判例及学说的主要倾向来看,主张肯定说亦即主张无论依何种方式取得票据、只要为合法票据权利人即享有背书权的观点,占有主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