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城市排污工程建设项目,甲、乙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进度计划已达成一致意见 (如下图)。合同规定由于甲方责任造成施工窝工时,窝工费按原人工费、机械台班费的60%计算。
E工序人工30人/天,吊车1台/天;
F工序人工35人/天,搅拌机1台/天;
G工序人工15人/天,卷扬机1台/天;
H工序人工35人/天,搅拌机1台/天;
I工序人工20人/天,无施工机械。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事件:
事件1:因业主不能及时供应材料,使E延误3天,G延误2天,H延误3天。
事件2:因施工机械故障使E延误2天,G延误2天。
事件3:因设计变更,使F延误3天。
事件4:因外部供电故障,使F延误1天,I延误1天。
根据双方商定,人工费定额为28元/日,E工序使用吊车台班费为240元/台班,F工序使用搅拌机台班费为70元/台班,G工序卷扬机台班费为55元/台班,H工序搅拌机台班费为70元/台班,间接费率为16%,利润率为5%。根据上述约定乙方提出工期补偿17天和费用索赔18525.78元的要求。
1.确定该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关键线路和F、G、H工序的总时差。
2.乙方上述要求是否合理?
3.经甲方代表认定的索赔工期和费用补偿应为多少?
参考答案:
1.用标注法确定关键线路(如下图)。
关键线路为: M—A—E—H—I—J—N F工序TF=5,G工序TF=19,H工序TF=0。
2.乙方代表提出的要求不合理。
3.事件1、事件3、事件4均属于甲方责任,事件2为乙方责任。F、G工序为非关键工序延误时间未超过其总时差,不影响工期,故不进行工期补偿。E、H、I为关键工序,延误影响总工期。延误时间 E工序补偿3天,H工序补偿3天,I工序补偿1天,共计补偿工期7天。
经济索赔:(1)机械窝工费(闲置费):E工作:3×240×60%=432(元) F工作:(3+1)×70×60%=168(元) G工作:2×55×60%=66(元) H工作:3×70×60%=126(元) 合计:792元
(2)人工窝工费:E工作:3×30×28×60%=1512(元) F工作:4×35×28×60%=2352(元) G工作:2×15×28×60%=504(元) H工作:3×35×28×60%=1764(元) I工作:1×20×28×60%=336(元) 合计:6468元
(3)因属暂时停工,间接费损失不予补偿。
(4)因属暂时停工,利润损失不予补偿。
结论:经济补偿合计为792+6468=72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