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生业务如下:
(1)2010年底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6500万元,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2)2011年年初占用该土地面积的85%开发写字楼。开发期间发生开发成本450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2500万元、销售费用1500万元、利息费用500万元(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10月初该写字楼竣工验收,10~11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写字楼总面积的3/5直接销售,销售合同记载取得收入为15000万元;12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房地产开发公司用所开发写字楼的1/5分配给股东。剩余的1/5公司转为办公楼自用。
(3)2011年12月将旧办公楼一栋出售,合同注明取得销售收入2000万元;该办公楼原购房发票上注明购买日期为2006年10月,价格为1200万元,已提取折旧600万元。不能取得评估价格。
(注:当地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准予扣除的比例为10%;契税税率为4%)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计算写字楼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共计( )万元。
A.11755.84
B.11251.64
C.12880.28
D.10540.36
参考答案:A
解析: 开发写字楼的1/5分配给股东应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所以转让写字楼共应确认销售收入=15000÷(3÷5)×(4÷5)=20000 (万元)
契税=6500×4%=260 (万元)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6500+260)×85%×(4÷5)=4596.80 (万元)
开发成本=4500×(4÷5)=3600 (万元)
开发费用=(4596.80+3600)×10%=819.68 (万元)
税金及附加=20000×5%×(1+7%+3%)=1100 (万元)
加计扣除金额=(4596.80+3600)×20%=1639.36 (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总计=4596.80+3600+819.68+1100+1639.36=11755.84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