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制造厂(一般纳税人)2009年9月经营情况如下:(1)购进业务: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3623800元;购进纪念品一批发给职工作为“十一”的节日礼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8900元,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低值易耗品一批,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7890元,货物均已验收入库;(2)销售业务:销售自产轿车58辆,销售自产载重汽车56辆;(3)其他业务:将自产车身长度为10米的豪华大巴车5辆向世博会捐赠,该车辆市场价格不含税80万元/辆;将自产轿车3辆作为本企业固定资产;将自产轿车4辆作为专车配给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作为职务用车。该企业生产的上述轿车不含税售价为180000元/辆,国家税务总局对同类型轿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180000元;载重汽车不含税售价为58000元/辆,成本利润率为8%。消费税税率为9%,自产轿车排量为1.6升。
该企业上述业务税务处理正确的有( )。
A.应纳增值税141360元,应纳消费税945000元
B.应纳增值税-402640元,应纳消费税1053000元
C.应纳车辆购置税18000元
D.应纳车辆购置税126000元
E.向世博会捐赠的车辆,不征收消费税
参考答案:B,E
解析: 税法规定,将自产轿车3辆作为本企业固定资产,属于自产自用行为,轿车4辆作为专车配给专家属于其他使用行为,它们均属于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
应纳增值税=[(58+3+4)×180000+5×800000]×17%+56×58000×17%-3623800=-402640(元)
应纳消费税=(58+4+3)×180000×9%=1053000(元)
应纳车辆购置税=7×180000×10%×50%=63000(元)
豪华大巴车不属于应税消费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