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李某是某市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病鉴定小组副组长,受该市某区人民法院委托,在负责鉴定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陈某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时,受陈某父母的托请,明知陈某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却违背事实,故意鉴定陈某为“精神分裂症(早期),无刑事责任能力”,意图使被告人陈某逃避法律制裁。后经该省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技术鉴定组复鉴,证明陈某无精神病,作案时有刑事责任能力。
问: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李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本案中,李某在主观上明知被告人陈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却违背事实将其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属于隐匿罪证的行为;陈某为了开脱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故意。客观上,作为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病鉴定小组副组长,李某具有鉴定人这一特殊身份,在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为被告人进行鉴定的诉讼过程中,出于个人私情,故意对被鉴定人作出虚假的“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隐瞒了与案件有关的重要情节。因此,李某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符合伪证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