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职工李某搭乘王某驾驶的出租车回家,在车行至其所居住的小区门口时,双方因付车费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王某用刀将李某头部砍伤,李某随即到小区医务所进行了包扎治疗。凌晨时分,李某被人搀扶前往某医院外二科继续进行治疗。李某的父亲(该医院院长)叫来外二科主治医师杨某接诊,杨某对李某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对其输血800毫升,并安排李某住医院继续治疗。后来,人民法院对王某故意伤害李某一案进行审理,并委托法医鉴定中心对李某的伤势做法医复合鉴定,该中心派法医多次到医院调取李某的住院病历。由于李父事前关照杨某把其子的受伤情况写得重一点,让王某多受点罪,所以杨某主动拿出他所写的虚假抢救记录复印件交给法医。法医鉴定中心遂以杨某的陈述和治疗记录为依据,对李某的伤情做出了重伤结论的复核鉴定。法院后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7年。一审判决后,王某提出上诉。经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据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重新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
问:李父、杨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二人的主体身份有何特征
参考答案:杨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杨某受到李父的指使,意图加重王某的刑事责任,对决定案件性质的李某的伤情,故意向司法鉴定人员作虚假证明,致使法医鉴定中心做出了错误的复核鉴定,造成法院对王某轻罪重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伪证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注意的是,本案中,杨某是负责李某伤情处理的医院医生,对李某的伤情有直接的了解和认识,因此其身份特征是证人,而非鉴定人。
本案中李父属于案外人,不具有证人的身份,因此其指使杨某作伪证的行为不构成伪证罪,而应当构成妨害作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