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某于1995年向好友柳某、甄某借款30万元给在外地投资打油井的姐姐,约定月息1分至2分不等。借条系修某签字。其姐在外地打井失败,无钱归还。修某背上了巨额债务。2008年4月,柳、甄二人将修起诉至法院要求还款。修为了达到少还柳等二人借款的目的,遂伪造了一张向熊某借66万元的借条,约定月息1.5分,借条落款是1996年12月10日,然后让熊某去起诉自己。修某拥有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产,她想法院判决拍卖房子的款去偿还债主,只能按比例还给柳、甄二人,就不用全额还清了。2009年2月,熊某持修某伪造的借条起诉修某偿还66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借款。法院判决修某偿还借款。
柳、甄得知熊某的起诉并获法院判决后,遂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有诈。检察院将66万元借条作了鉴定,鉴定出借条内容系2003年5月之后书写而成,这与借条的落款时间1996年12月10日相差甚大。在科学鉴定结论面前,修某、熊某承认了作假借据的全部实情。
问:对修某、熊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修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熊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本案中,修某为达到少偿还债权人柳某、甄某款项的目的,指使熊某作伪证,通过法院的民事审判获得不法利益,侵犯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符合《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定的妨害作证罪的构成特征。熊某则以故意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符合《刑法》第307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了帮助伪造证据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