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县公安局接到张某的报案,声称其经营舞厅的雇员梁某被姜某殴打致死。公安局即派人进行调查,法医顾某对梁某的尸体进行了检验。顾某在检验尸表时,发现踝关节上有一伤痕,已结痂,顾某认为该伤痕很轻微,与死因无关,便未记入笔录。顾某对头部、胸腔、腹腔等部位检查后,未发现明显的损伤及异常现象。当天晚上,根据尸检情况,顾某口头向局领导汇报,梁某系疾病导致死亡,可以排除暴力打击致死的可能。而后,顾某重新整理制作了尸检笔录第二页,并与原尸检笔录的第二页进行了更换。一周后,顾某正式制作了“关于对梁某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结论为“梁某系疾病引起的休克死亡”。犯罪嫌疑人姜某遂被无罪释放。在尸体鉴定做出50多天后,姜某虽不认识顾某,但为了表示对顾某的感激之情,先后两次请顾某吃饭,并向其赠送烟、酒等礼物。后梁某家属又进行申诉,经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的复核鉴定,结论为“死者梁某生前患有心脏病等多种疾病,在胃高度充盈及胃黏膜出血等因素刺激下,导致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
问: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伪证罪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顾某的行为不符合伪证罪的主要特征,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在主观方面,顾某并没有隐匿罪证从而包庇姜某不受刑事制裁的犯罪故意,因为顾某和梁某死亡案件中的嫌疑人姜某无任何关系,顾某虽然后来认识姜某并接受姜某的吃请及礼物,但该行为与顾某之前作出的有利于姜某的鉴定结论无直接的联系。在客观方面,顾某在检验尸体时认为尸表有一结痂伤痕与死因无关,未记入笔录,而且在整理尸检笔录时将原笔录第二页更换,这些行为并不合乎法律规定,但并非犯罪的故意行为。另外,高级人民法院的复核鉴定意见也证明了顾某作出的尸检鉴定报告是正确的。因此,顾某在客观上没有实施违背事实真相作出非法鉴定的行为。综合全案,顾某的行为不构成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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