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甲、王乙、李丙、赵丁四人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张甲、王乙、赵丁均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而李丙因有事在外地,未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张甲、王乙积极筹备前期事宜,寻找场地、购买设备,并将该企业命名为"利德食品有限公司"。 在合伙协议中,四人未约定合伙期限,关于入伙、退伙等约定按《合伙企业法》办理。后来,赵丁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钱戊,张甲、王乙同意,但李丙不同意,李丙提出,如果赵丁愿意转让部分财产份额,他愿意受让。结果钱戊以多数合伙人同意成为新的合伙人。李丙于是提出退伙,张甲、王乙、赵丁同意,但言明李丙只能将自己入伙时的投资带走,合伙企业的盈利不予分配;钱戊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所做的一笔生意亏本,李丙要承担亏损责任。李丙不同意上述要求,遂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如果二审人民法院基于北京甲公司的上诉,对该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北京甲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即上海乙公司向北京甲公司所提供的工艺品确实存在质量与数量问题,该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B.判决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C.依法改判
D.只能依法改判
参考答案:A,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题中情形属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上述法条,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