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陆某(家住A市甲区)与朋友姚某(家住A市乙区)经常一起外出经商,近来因利润分配问题发生争执。2001年4月17日姚某到陆某家索款,因言语不和二人发生争吵,进而厮打,混乱中陆某将姚某打伤。事后,陆某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几次找到陆某要求其承担姚某医药费,陆某予以拒绝。据此,A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住所在A市丙区),于5月24日对陆某作出劳动教养1年的决定,并将陆某送交劳教所(位于A市丁区)执行。陆某不服,口头委托其妻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劳动教养的决定。

如果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向哪些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可以向甲区、丙区、丁区人民法院起诉。劳动教养决定是行政处罚行为,受处罚人对此行为不服,可以向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必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复议法》第18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本案中甲区为原告经常住地,丙区为被告所在地,丁区为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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