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陆某(家住A市甲区)与朋友姚某(家住A市乙区)经常一起外出经商,近来因利润分配问题发生争执。2001年4月17日姚某到陆某家索款,因言语不和二人发生争吵,进而厮打,混乱中陆某将姚某打伤。事后,陆某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几次找到陆某要求其承担姚某医药费,陆某予以拒绝。据此,A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住所在A市丙区),于5月24日对陆某作出劳动教养1年的决定,并将陆某送交劳教所(位于A市丁区)执行。陆某不服,口头委托其妻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劳动教养的决定。
人民法院对陆某妻子的起诉应当如何处理 |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人民法院对陆某妻子的起诉应当立案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向陆某核实口头委托。陆某妻子应以原告陆某的名义,以其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原告陆某可以委托其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同时《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陆某妻子作为陆某的近亲属,依法可以作为原告陆某的诉讼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