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张甲、王乙、李丙、赵丁四人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张甲、王乙、赵丁均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而李丙因有事在外地,未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张甲、王乙积极筹备前期事宜,寻找场地、购买设备,并将该企业命名为"利德食品有限公司"。   在合伙协议中,四人未约定合伙期限,关于入伙、退伙等约定按《合伙企业法》办理。后来,赵丁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钱戊,张甲、王乙同意,但李丙不同意,李丙提出,如果赵丁愿意转让部分财产份额,他愿意受让。结果钱戊以多数合伙人同意成为新的合伙人。李丙于是提出退伙,张甲、王乙、赵丁同意,但言明李丙只能将自己入伙时的投资带走,合伙企业的盈利不予分配;钱戊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所做的一笔生意亏本,李丙要承担亏损责任。李丙不同意上述要求,遂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如果二审人民法院基于北京甲公司的上诉,对该案件经过审理后,发现一审法院对北京甲公司在一审中所提出的工艺品数量与质量有问题,应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未作出判决,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B.基于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及时作出判决

C.依法改判

D.基于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民诉意见》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依此,在题中情形下,二审法院应当基于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实验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