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家电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2009年1月发生下列业务:
(1)向外地分支机构发运电视机100台用于销售,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台售价2500元,并支付发货运杂费30000元,运输单位开具的发票上注明运费20000元,建设基金5000元,装卸费3000元,保险费2000元;
(2)向外地一商贸销售电视机100台,每台售价2500元,收取运费24570元,为运送该商品支付汽油费5000元,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3)从库房领取一新型号A电视机5台,给本厂幼儿园使用,该型号电视机每台生产成本2000元;
(4)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新型号B电视机100台,每台不含税售价3000元,收回旧电视机已入库,每台折价50元;
(5)从外省购进电视机专用部件一批,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金额200000元,税额34000元,货物已到达但尚未入库,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输货票上注明运费金额20000元,建设基金1000元;
(6)购进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金额1500000元,货物已入库;
(7)对外销售一台自用的旧设备账面原值55000元,已提折旧10000元,取得价款60000元;
(8)出口电视机一批,离岸价格100万美元,外汇牌价1:6.8;
(9)从国内某企业免税购进原材料20万元。
(上月有留抵税额30万元,电视机的退税率13%,征税率17%;假设当月计算的免抵退税额已经经过审批)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企业当期销项税额;
(2)计算该企业当期进项税额;
(3)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纳或应退增值税。
参考答案:
(1)销项税额的计算
向分支机构发运电视机,销项税额=100×2500×17%=42500(元)
向外地商贸企业销售电视机,销项税额=100×2500×17%+24570÷1.17×17%=46070(元)
本厂幼儿园领用新型号A电视机,由于没有同类售价,所以采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5×2000×(1+10%)×17%=1870(元)
以旧换新销售业务,销项税额=100×3000×17%=51000(元)
该企业当月销项税额合计=46070+51000+42500+1870=141440(元)
(2)进项税额的计算
向外地商贸企业销售电视机,所以对于耗用的汽油费是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5000×17%=850(元)
向分支机构发运电视机,支付的运费和建设基金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20000+5000)×7%=1750(元)
购进原材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1500000×17%=255000(元)
外购电视机部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34000(元)
外购电视机部件支付的运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20000+1000)×7%=1470(元)
进项税额=850+1750+255000+34000+1470=293070(元)
(3)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000×6.8×(17%-13%)-200000×(17%-13%)=264000(元)
应纳税额=141440-(293070-264000)-300000=-187630(元)
免抵退税额=1000000×6.8×13%-200000×13%=858000(元)
应退税额=187630(元)
免抵税额=858000-187630=670370(元)
销售旧设备应缴纳增值税=60000÷1.04×4%×50%=1153.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