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兴发商场举办有奖销售,育才中学教务主任贺岚山从该商场为学校购买一台投影仪,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位教师2张,言明如得奖即归持券人。同时贺岚山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刘兰贺代垫款项。贺岚山因急事出差,只将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刘说:“这3张就算我的了”,但未还刘款。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1张奖券得1等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刘兰贺;个人出资部分,贺岚山登记的3个号码有1张中2等奖,奖金4000元。此时贺岚山尚在外地,刘兰贺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贺岚山回后得知此情,找刘兰贺要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刘兰贺不允,言此奖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岚山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贺岚山甚怒,宣布1等奖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刘仍不允,贺诉至法院。 请问: (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2)个人出资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3)贺岚山宣布1等奖奖金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 (4)贺岚山未付刘兰贺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岚山与刘兰贺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