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999年起担任某国有公司的董事长。该公司生产的压力锅供不应求,为增加产量,李某一方面向自己妻子担任厂长的某集体企业大量采购不合格的原材料;另一方面召开董事会,决定降低产品标准。结果该公司生产出大量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劣质产品,销售金额达300余万元,但最后均遭退货,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001年3月,李某得知其朋友吴某从境外走私原油缺少资金,在与吴某商量后,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将公司的200万元借给吴某。吴某两个月后将款归还。在走私原油的过程中,吴某暴力抗拒缉私人员的检查,给缉私人员造成轻微伤害。 请分析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
李某擅自将公司的200万元借给吴某的行为( )。
A.构成挪用公款罪
B.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C.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D.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参考答案:A,B
解析:[考点] 挪用公款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在本案中,李某得知其朋友吴某从境外走私原油缺少资金,在与吴某商量后,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将公司的200万元借给吴某,符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而非法活动没有3个月的时间限制,所以即使吴某 2个月后将款归还,李某也构成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吴某从境外走私原油缺少资金,李某擅自将公司的200万元借给吴某,可见,在吴某走私活动中,李某提供部分资金,李某也有走私原油的故意,而其提供资金的行为也可以看作是走私原油的行为,只是具体操作问题是由吴某来承担的,因此李某和吴某构成走私原油的共同犯罪。《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本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李某也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因此,李某和吴某构成走私原油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同犯罪。所以 AB项是正确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