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67 题为套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027 号)规定:“自2008 年1 月1 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国税函[2009]694 号《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某公司从2009 年1 月份建立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基金,企业为员工账户缴费费率为4%,2010 年度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500 万元,本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团体养老年金缴费额度为( )万元。
A.0
B.500*5%
C.500*4%
D.(500-0.2)*5%
参考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