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国有企业2005年实现会计利润2 400 000元,其中有关会计资料如下:  (1)尚有1998年未弥补的亏损60000元:  (2)缴纳税收罚款和滞纳金共10000元;  (3)国库券利息收入20 000元:  (4)支付非公益性捐赠80 000元;  (5)收到股利收入60 000元;  (6)罚款收入5000元。  要求:请逐一判断上述各项是否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利润调整项目,并分别说明调整或不调整的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1)已过了连续弥补期5年的规定,不得税前弥补亏损;  (2)税收罚款的滞纳金不得税前列支,应调增1万元;  (3)国库券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应调减2万元;  (4)非公益性捐赠不得税前列支,应调增8万元;  (5)股利收入应缴纳所得税,不调整;  (6)罚款收入应缴纳所得税,不调整;  应纳税所得额=240+1-2+8=247(万元)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