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甲公司和上海的乙公司于2002年4月1日在天津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当在2002年5月1日之前在天津向乙公司交货;乙公司在5月 10日前付款。4月30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货,但乙公司拒绝支付货款。经交涉无效后,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 甲公司应当在什么时间之前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2) 甲公司可以在何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3) 如果乙公司对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拒绝执行的,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有多长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