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8岁的甲和12岁的乙一起到所住的12层楼顶平台玩耍。玩耍过程中,甲捡起散落的砖头往下扔,乙阻止甲,但甲不听劝阻,继续扔。此时,丙骑自行车路过此地,甲扔下的砖头恰巧砸中其头部,致使其受伤昏迷。路人见状,立即将其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丙于次日死亡。 问:(1)本案的侵权人是谁为什么 (2)本案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侵权人是甲。理由:甲基于过错,实施了侵害丙的行为,造成损害,构成侵权。
(2)应由甲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理由: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的损害,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解析:
[解题指导] 本题考查侵权行为主体的认定以及监护人责任。 (1)本案中,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丙是被甲扔的砖头损害致死的,乙没有实施这个损害行为而且还有劝阻行为,侵权主体就是甲一人。 (2)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应该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对此种侵权情况,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32条也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错误防范] 本题考查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题目的内容取材于《民法通则》第133条,因此只要熟悉法律规定,就能圆满解答。分析此等案例时,不能错误地认为另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也有责任。因为,案例中已经明白告诉我们,乙不是损害行为的实施者,因此,他的监护人依法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这一点也提示我们,在分析案例时,不能忽略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