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李大民(男)与张小丽(女)于1998年登记结婚。1999年张小丽由于做生意亏损、夫妻感情恶化等原因,患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000年2月,李大民向某市河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张小丽离婚。张小丽的母亲马雨霞作为张小丽的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请回答以下97-100题。
假设二审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张小丽的精神病治愈,她认为判决存在错误,准备申请再审,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她的何种请求法院不得再审?
A.请求撤销离婚判决
B.请求改变一、二审判决中已经作出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C.请求分割一、二审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
D.提出不同意马雨霞的代理行为,请求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
参考答案:A,C,D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因此,选项A是应选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9条 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选项B表述的当事人请求可以申请再审;选项B不是应选选项,选项C是应选选项;根据前述《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张小丽的再审理由不成立。选项D是应选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