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以法院通知其参加的方式参加诉讼
B.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诉讼权利
C.法院对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可以提出上诉
参考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特征及有关规定。 《民诉法意见》第6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可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申请参加和法院通知参加两种,A选项表述不正确。《民诉法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可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才有权提出上诉,D选项表述不正确;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等与处分实体权利有关的诉讼权利,故B选项表述正确。C选项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表述正确。因此,答案为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