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钱某,男,22岁,无业。赵某,男,20岁,无业。钱、赵二人共谋去某商场行窃,1991年1月3日凌晨1时,二人到达该商场后,赵某留在商场外观望,钱某撬门进入,窃去了价值数万元的物品。钱某想到放把火可以破坏现场。于是,在离开前用打火机点燃了商场内的服装。钱某出来后,二人逃离现场。第二天分赃时钱某把放火一事告诉了赵某。问:对钱某赵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并且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钱某、赵某二人构成共同盗窃罪,钱某一人构成放火罪。

钱、赵二人有共同盗窃罪的故意,又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构成共同盗窃罪。但放火行为是钱某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临时起意的,由钱某独自实施的;赵某既没有放火的故意,也没有实施放火的行为。因而,钱某一人构成放火罪。

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