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经营村里的果园,后因劳累过度而卧床不起。其子女又不在本地工作。此时果实已成熟,甲的好友乙便担负起照看果园的任务,还雇用十几个村民将果实采下来出卖。获得收益1万元。其中交给村里费用1000元,雇工费用1000元,此时甲却病重身亡。卖果子钱一直放在乙家里。后甲的子女要求归还这笔钱,乙觉得如果不是自己帮忙甲将分文没有,所以要求甲的子女分给他1/3,为此引起纠纷。问:(1)乙的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2)乙的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本案中乙为避免甲的果实受损失而为甲照管、采摘,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所以乙的行为是无因管理行为。
(2)乙要求分钱的请求不能支持,因为无因管理人无权保留管理事务得到的利益,他只能要求继承人支付管理费用,剩余的应全部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