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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外文言文阅读(共18分,每小题3分)

(1)晏元献公为童子时,张文节荐之于朝廷,召至阙下。适值帝御试进士,便令公就试。公一见试题,曰:“臣十日前已作此赋,有赋稿尚在,乞别命题。”上极爱其不隐。

后为馆职,时天下无事,帝许臣僚择胜燕饮。时侍从文馆士大夫各为燕巢,以至市楼酒肆皆为游息之地。公是时甚贫,不能出,独家居,与昆弟讲习。一日,选东宫官,忽宫中除晏殊,执政莫知所因,次日复进,上谕之曰:“近闻臣僚无不嬉游燕赏,弥日继夕,唯殊杜门与兄弟读书,如此谨厚,正可为东宫官。”

殊既受命。上面谕除授之意。公语言质野,则曰:“臣非不乐燕游,直以贫无可为之具;臣若有钱亦须往,但无钱不能出耳。”上益嘉其诚实。 

(选自沈括《梦溪笔谈》)

注释: ①晏元献:即晏殊,宋朝人,官至宰相。  

小题1:下列各句中不含通假字的一句是(    )

A.帝许臣僚择胜燕饮

B.忽宫中除晏殊

C.輮以为轮,其曲中规

D.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小题2:下列各组句子中,加点词意义相同的一组是(    )

A.便令公就试

B.直以贫无可为之具

金就砺则利直不百步耳

C.以至市楼酒肆

D.上益嘉其诚实枯鱼之肆                          余嘉其能行古道

答案

小题1:B

小题2:C

小题1:A.“燕”通“宴”;C.“輮”通“煣”; D.“受”通“授”

小题2:A.前往;靠近,接近。B.只是。 C.店铺。 D.赞赏

判断题
问答题


案情:楚某系原浙江省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006年4月25日,楚某到温州市龙湾区参加龙湾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横向联系会议”。26日晚9时许,楚某独自一人来到温州市金江路,在大榕树下石凳处遇到了暗娼李某。楚某主动与李某搭讪,问明其身份和嫖宿价格后,将李某带到了他们商量好的嫖宿地点万隆饭店,被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并扭送至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在龙湾区分局接受讯问时,楚某化名为“常键”,谎称自己是顺民县个体户,态度十分恶劣,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与讯问其的分局治安民警王某、向某发生口角。王某、向某对楚某进行了殴打,造成楚某多处淤伤。4月27日,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认定常键(楚某)“嫖宿暗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给予其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并于当日将其送交行政拘留所执行。温州市龙湾区及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因楚某下落不明,四处寻找,4月28日,发现楚某被押在温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4月29日将其保释。
问题:

楚某在行政拘留期间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并获批准,是否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是否不用再执行龙湾区分局的行政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