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在此种情形下,连续一年持有服饰公司1%股份的股东周某可否直接以王某为被告提起股东代位诉讼以维护公司利益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股东周某不能直接以王某为被告提起股东代位诉讼。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提起针对高管人员不法行为的代位诉讼,必须是在监事对其提起诉讼的书面请求在30日内不予答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方可提起。
解析:[考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代位诉讼
《公司法》第152条第1、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没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除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外,股东代位诉讼应该遵循“内部救济用尽”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