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2005年度利润总额为200万元,其中包括本年收到的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 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 甲企业当年按税法核定的全年计税工资为200万元,全年实发工资为180万元; 当年的营业外支出中,有10万元为税款滞纳金支出。 除上述事项外,甲企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甲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 要求: (1) 计算甲企业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 计算甲企业2005年度应交所得税额。 (3) 编制甲企业应交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4) 计算甲企业2005年度实现的净利润。 (5) 编制甲企业年末结平“所得税”科目的会计分录。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参考答案:
解析:(1) 甲企业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0-50+10=160(万元) (2) 甲企业2005年度应交所得税额=160×33%=52.8(万元) (3) 借:所得税 52.8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2.8 (4)甲企业2005年度实现的净利润=200-52.8 =147.2(万元) (5)借:本年利润 52.8 贷:所得税 52.8 按照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不需要纳税,因此应该作纳税调减;按税法核定的全年计税工资为200万元,全年实发工资为180万元,实发工资小于计税工资,因此不需要作纳税调整;当年的营业外支出中,有10万元为税款滞纳金支出,按照税法规定不能从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