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些情形属于可以终止专利事务委托代理的情形
A.完成代理事务
B.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C.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D.被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参考答案:A,B
解析: 委托专利代理
《专利法》第19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民法通则》第69条规定。
A.B.根据上述法规规定,选项A、B正确。
C.在专利代理事务中,专利代理机构才是民法意义上的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第69条之(五)的规定,当作为代理人的专利代理机构终止时,委托代理才终止。因此,如果仅是该案的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所在的代理机构没有终止,该委托代理并不终止。故选项C错误。
D.被代理人虽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但其民事权利依然存在,委托关系仍然有效,故选项D错误。进一步,即使被代理人死亡,代理行为也可以不中止,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意见(试行)》第82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故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