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真题试题】(2007年案例分析第66~70 题)  某市A区甲公司和B区乙公司在C区订立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100吨钢材,运输方式为代办托运。甲公司依照合同履约后,乙公司一直拖欠甲公司200万元的货款,甲公司与乙公司多次交涉还款事宜未果。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无力还款,只有一座两层小楼租给了丙公司。丙公司经营不善,已拖欠乙公司2年房租共计50万元。为此,甲公司诉至人民法院,并特别说明如乙公司无力还款,可将出租给丙公司的两层小楼收回,交给甲公司以抵消乙公司拖欠的货款。在答辩期间乙公司迁往D区。  一审判决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乙公司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真题试题】 (2007年案例分析第67题) 本案诉讼过程中丙公司的诉讼地位是( )。

A.共同被告

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有本案利害关系的案外人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丙公司对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若原告胜诉,则其租赁的房屋会被收回,所以其可以参加到诉讼中来,反对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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