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2004年)商场如提出下列意见,何者不构成异议?

A.商场与纺织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B.商场没有偿还能力

C.商场与服装公司之间互有债务拖欠,债务抵消后,商场不欠服装公司款项

D.服装公司的服装不合格,商场对所欠服装公司10万元的货款不同意支付

答案

参考答案:A,B

解析:解析:《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64条规定,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单项选择题
判断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