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2008年四川)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香山公司是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
B.香山公司及其丙市分公司是共同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
C.香山公司是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香山公司的丙市分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香山公司是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香山公司的丙市分公司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丙市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为合同当事人,所以也不为案件的当事人。因此,香山公司为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