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经济特区的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于2002年2月成立,中外持股比例为4:6,经营期15年,外购货物及销售产品均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02年4月开始生产经营,当年获利。2006年度经营情况如下:
(1)主营业务收入6000万元、闲置设备出租收入72万元,利润总额1240万元,已计提并预缴所得税93万元(地方所得税免征)。
(2)2006年“营业费用”账户200万元,其中:广告费160万元、宣传费30万元。
(3)2006年“管理费用”账户680万元,其中:工资200万元(支付标准及依据经董事会决议并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计提工会经费4万元、计提职工教育经费5万元、计提职工福利费28万元(年初“应付福利费”科目无余额,年末“应付福利费”贷方余额12万元)、交际应酬费75万元、支付境外特许权使用费60万元(公司与一外国公司签订商标特许使用协议,按协议规定,以公司年销售额的1%支付给外方特许权使用费,本年度因资金紧张,经与外方协商,同意推延至2007年支付,但公司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在2006年12月份以6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
(4)2006年“投资收益”账户55万元,其中:国库券利息收入5万元、国库券转让收益 10万元。
(5)公司于2006年3月,投资新项目购置国产设备不含税买价120万元(已按规定办理了退还的增值税),该项目已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符合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
(6)2007年初,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按照2006年度税后利润的35%进行分配,外方股东将分配金额与境内另一企业合资兴办外商投资企业,该企业经有关部门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
(7)以前年度仍有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未弥补亏损75万元。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问均为共计金额:
(1)计算该企业2006年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交际应酬费;
(2)计算该企业2006年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工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
(3)计算该企业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该企业2006年实际应纳税额;
(5)计算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额;
(6)计算该企业应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
参考答案:(1)允许列支的交际应酬费=1500×5%+(6000-1500)×3‰+72×10‰=21.72(万元),企业实际列支75万元,该企业2006年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交际应酬费为21.2万元。
(2)按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在税前扣除,但职工福利费根据规定,不再提取职工福利费,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税前扣除,但当年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应付福利费”借方发生额为实际发生数,该金额为28-12=16(万元),列支限额为200×14%=28(万元),可以扣除16万元。未实际列支的福利费12万元,应纳税调增;企业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未超过规定标准允许税前扣除。
该企业2006年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工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 200+4+5+16=225(万元)
(3)该企业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1240+(28-16)(应付福利费调整)+(75-21.72) (交际应酬费调整)-5(国库券利息收入)-75(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225.28(万元)
(4)该企业2006年应纳所得税额=1225.28×15%×50%=91.90(万元),因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所以该金额就是新增税额。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限额=120×40%=48(万元),可以全部抵免。
抵免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91.90-48=43.90(万元)
(5)该企业2006年可供分配利润=1240-43.90-75=1121.10(万元)
外国投资者实际再投资额=1121.10×60%×35%=235.43(万元)
再投资限额=(1121.10-43.90)×60%×35%=226.21(万元),应该按照实际再投资额计算再投资退税额。
实际适用税率=43.90÷1225.28×100%=3.58%
再投资退税额=235.43÷(1-3.58%)×3.58%×100%=8.74(万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因此,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贷、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外国公司、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收入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应代扣代缴营业税=60×5%=3(万元)
应补预提所得税=60×(1-5%×10%=5.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