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三)
马俊1999年去世,其妻张桦2007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桦1998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人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2003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5间房屋于2009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

下列关于胡芳及其子女遗产继承权的说法何者正确( )

A.胡芳对张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B.马飞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C.胡芳再婚后所生子女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D.马飞对马俊的遗产享有转继承权

答案

参考答案:A,B,D

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12条,尽到赡养义务的儿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据此,A项正确。《继承法》第1 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据此,马明(于2003年病故)系张桦(于2007年去世)之子先于张桦死亡,因此,马飞作为被继承人张桦的孙子,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可见,B项说法不正确,C项说法明显错误。《继承法》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马明作为马俊的法定继承人,在马俊的遗产分割前死亡,因其未放弃继承,其继承马俊遗产的权利应当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马飞。可见,D项说法正确。

选择题
判断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