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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面的文言文,完成11—13题。(9分,每小题3分)

戴胄传

戴胄字玄胤,相州安阳人。性坚正,明习律令,尤晓文簿。隋大业末,为门下录事,纳言苏威、黄门侍郎裴矩甚礼之。

贞观元年,迁大理少卿。时吏部尚书长孙无忌(唐太宗长孙皇后之兄)尝被召,不解佩刀入东上阁。尚书右仆射封德彝议以监门不觉,罪当死;无忌误带入,罚铜二十斤。上从之。胄驳曰:“校尉不觉与无忌带入,同为误耳。臣子之于尊极,不得称误。准律云:‘供御汤剂、饮食、舟船,误不如法者,皆死。’陛下若录其功,非宪司所决;若当据法,罚铜未为得衷。”太宗曰:“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也,何得以无忌国之亲戚,便欲阿之?”更令定议。德彝执议如初,太宗将从其议,胄又曰:“校尉缘无忌以致罪,于法当轻。若论其误,则为情一也,而生死顿殊,敢以固请。上嘉之,竟免校尉之死。

于时朝廷盛开选举,或有诈伪资荫者,帝令其自首,不首者罪至于死。俄有诈伪者事泻,胄据法断流以奏之。帝曰:“朕下敕不首者死,今断从流,是示天下以不信,卿欲卖狱乎?”胄曰:“陛下当即杀之,非臣所及。既付所司,臣不敢亏法。”帝曰:“卿自守法,而令我失信耶?”胄曰:“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陛下发一朝之忿而许杀之,既知不可而置之于法,此乃忍小忿存大信也。若顺忿违信,臣窃为陛下惜之。”帝曰:“法有所失,公能正之,朕何忧也。”胄前犯颜执法多此类。所论刑狱,皆事无冤滥。

七年,卒,太宗为之举哀,废朝三日,赠尚书右仆射,追封道国公,谥曰“忠”,诏虞世南为撰碑文。又以胄宅宇弊陋,祭享无所,令有司特为造庙。房玄龄、魏徵并美胄才用,俱与之亲善,及胄卒后,尝见其游处之地,数为之流涕。胄无子,以兄子至德为后。

(节选自《旧唐书·戴胄传》)

小题1:对下列句子中加点的词的解释,不正确的一项是(    )

A.封德彝议以监门不觉,罪当死当:判处

B.臣不敢亏法亏:损毁

C.何得以无忌国之亲戚,便欲阿之阿:迎合

D.卿欲卖狱乎狱:案件小题2:以下各组句子中,全都能直接表明戴胄能“秉公执法”的一组是(    )

① 性坚正,明习律令                ②胄据法断流以奏之

③不首者罪至于死                   ④既付所司,臣不敢亏法

⑤所论刑狱,皆事无冤滥             ⑥法有所失,公能正之

A.①②④

B.②③⑥

C.①③④

D.②④⑤小题3:下列对原文有关内容的概括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戴胄正直坚定,通晓法律,隋朝时就担任了门下录事的官职,并且很受苏威、裴矩等人的赏识与礼遇。

B.戴胄引“虽误皆死”的法典,目的是为了劝谏太宗不该姑息长孙无忌的罪行而使重罪轻罚,更不应因为地位有高低、关系有亲疏的原因而同罪异罚。

C.对“诈伪者”太宗下诏“不首者死”,但戴胄仍坚持“以法当流”,对太宗的责难,他既据理力谏,又讲究劝谏艺术,终使太宗感悟。

D.戴胄才干突出,又能秉公执法,他去世后,太宗对其追封赠谥都很显贵尊荣,一些贤能正直的大臣也很怀念他。

答案

小题1:C

小题2:D

小题3:B

小题1:阿:偏袒

小题2:①是介绍戴胄通晓法律,与“执法”无关。③是太宗说的话,与戴胄无关。⑥是太宗对其评价,不是直接表明。

小题3:从此事最终处理结果看,戴胄引述法典劝谏的目的不是要重判长孙无忌死罪,而是要设法减轻对校尉的处罚

文言文译文

戴胄,字玄胤,相州安阳人。品性坚贞正直,熟悉法令,尤其通晓各类文书簿册。隋朝大业末年,担任门下录事,纳言苏威、黄门侍郎裴矩都以礼对待他。

贞观元年,升任大理寺少卿的官职。当时,担任吏部尚书的长孙无忌有一次曾被太宗召见,没有解下佩刀就进入东上阁门。尚书右仆射封德彝定罪认为负责守卫宫门的校尉没有发觉,要判处死罪;长孙无忌是失误带刀进入,罚铜二十斤赎罪。太宗听从了封德彝的处理意见。戴胄反驳说:“校尉没有发觉和长孙无忌带刀入宫,都是失误罢了。臣子对于最尊贵的帝王,都不能强调什么失误。法典规定:‘供皇上用的汤药、饮食、舟船,(即使是)失误而触犯了法律,也都得处死。’陛下如果考虑到长孙无忌的功劳,就不要由有关部门判决;如果要依据法律,长孙无忌只是罚铜就不能算是处理得当。”唐太宗说:“法律,不是我一个人的法律,是天下人共同遵守的,我怎么能因为长孙无忌是皇亲国戚,便想偏袒他呢!”于是下令重新议定二人之罪。封德彝坚持自己当初的意见,唐太宗打算许可。戴胄又争辩说:“监门校尉是因为长孙无忌才获罪的,按法律规定应从轻处罚。如果只从失误这一点讲,那么两人的情形是一样的,可是(在判罚上)却有生和死的巨大差距,所以我冒昧坚持请求改判。”太宗很赞许他,最终免除了校尉的死刑。

当时,朝廷大规模举行科举选拔人才,有的读书人假报资历出身家世舞弊,唐太宗命令这种人自首,不自首的人一经查实就得处死。不久,有个作伪者行为败露了,戴胄按照法律规定判处流放并报告唐太宗。唐太宗说:“我下了命令,作伪者不自首一经查实就处死,可你现在却只判流放,你这是向天下人宣示我讲话不讲信用,你想在案件审理中故意宽大以收买人心吗?”戴胄说:“陛下如果立即杀掉他,那就不是我的职权所管得了的。可是,已经移交给我处理,我不敢毁坏法律。”唐太宗说:“你自然是恪守法律了,却要让我失信于天下人吗?”戴胄说:“法律是国家用来向天下人公布最大的信用的,您的话只是发泄了一时的喜怒情绪。陛下出乎一时情绪激动同意杀掉他,(冷静考虑后)觉得不能这样做而把他押送大理寺依法惩处,这正是克制个人情绪而留存大的信用啊。如果曲从个人情绪背离法律所应有的信用,我私下就要替陛下惋惜了。”唐太宗说:“法律有缺漏的地方,你能改正它,我还有什么担心的呢!”戴胄先前冒犯龙颜秉公执法的事,大多是这一类。他所判处的刑事案件,都没有冤屈和滥杀无辜的。

贞观七年,戴胄去世,唐太宗为他举办葬礼,停止上朝三天,追赠他为尚书右仆射,追封为道国公,谥号为“忠”,并下诏让虞世南为他撰写碑文。又因为戴胄宅第破旧,没有地方供奉祭祀,下令让有关部门特地为他建造庙堂。房玄龄、魏徵都认为戴胄很有才干,都和他亲近友好,等戴胄死后,再见到以前一起游玩过的地方,都多次因此而悲痛流泪。戴胄没有儿子,把哥哥的儿子戴至德作为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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