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1998年7月,日本××株式会社准备将其在上海市的分支机构改设成一从事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型的独资公司。同年11月审批机关收到了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其中拟设外资企业的章程中包括了以下内容:(1)外资企业名称为:为“日沪经济信息有限公司”,住所为该机构在上海的原址。(2)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300万元人民币,出资分三批缴付。由于该株式会社前不久在中国广州某公司有一买卖合同,贷款规定以人民币支付,因此决定用这笔款项210万元人民币作为第一批出资;另外由于该株式会社上海分支机构从日本购买的办公设备、运输工具数量多,决定将其中一部分卖给上海某企业,因进口时免税,双方约定以低价40万元人民币交易,待这笔款项收到时作为第二批出资;剩余的第三批出资在外资企业成立后一年半内缴清。(3)总经理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包括员工的受聘时必须保证不得设立工会。审批机关对申请文件审查后,发现章程的许多内容违法,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请你指出该章程的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答:(1)企业名称所冠用的“日沪”不符合企业名称关于不得使用外国国家名称的有关规定。(2)第一批出资系因买卖合同从一中国内资企业得来的,并非是用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利的人民币出资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改用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3)第二批出资系未经批准转卖自用产品所得,未补交税款,违反了中国法律,故次款项出资是非法的。(4)根据规定,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的,出资总期限为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全部缴齐。故第三批出资为一年半内缴清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5)中方雇员有权建立工会。章程的规定违反了中国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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