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2006年度的有关资料如下:
全年实现税前利润600万元,本年度发生的收支中,有购买国债本年确认利息收入20万元,税款滞纳金支出10万元;去年底投入使用的一台设备原价40万元,有效使用期限为4年,使用期满无残值。税法规定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而公司采用年数总和法。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为30%,经查,年内已预交所得税120万元。年末董事会决定按当年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将当年净利润的50%向投资者分配现金利润,下年2月支付。
要求:⑴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算:该企业2006年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纳税所得额、应交所得税、所得税费用(列示计算过程)。
⑵编制本年度末列支所得税费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结转利润分配账户的会计分录。(“利润分配”账户要求列示明细账户。)
参考答案:
⑴
2006年:
会计折旧=40*4/10=16万元
税法折旧=40/4=10万元
①纳税所得额=会计税前利润-国债利息收入+税款滞纳金支出+会计折旧-税法折旧=600-20+10+16-10=596万元
②应交所得税=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596×30%=178.8万元
③所得税费用=(会计税前利润-国债利息收入+税款滞纳金支出)*所得税率
=(600-20+10)*30%=177万元
④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交税金-所得税费用=178.8-177=1.8万元
⑵
①年末列支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 177
递延税款 1.8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78.8
②提取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42.3
贷:盈余公积 42.3
③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211.5
贷:应付利润 211.5
④结转利润分配账户
借:本年利润 423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23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53.8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42.3
贷: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