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参考答案:
解析: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 [考点]“一物两卖”合伺的效力 从题干给出的信息来看,曹某和朱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合同生效有两种情形:一是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是指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必须在规定的部门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才生效;二是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房屋买卖合同,属于第二种情形,它调整的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买卖后关于产权变更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求。也就是说买卖双方只能凭合法有效、意思表示一致的房屋买卖行为,才能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否则,即使办理了也是不合法的。所以,曹某和朱某的合同是生效的,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从请求权变动的角度看,曹某与钱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排除《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关于无效合同几种情形的情况之下,也是成立的,生效的。 本题中设立在争议的房屋上的两个合同都是有效的,都是受合同法保护的,体现的民法基本理论是债的相容性、平等性。作为请求权最为典型的权利形态——合同债权,没有排斥第三人的效力。同一标的物上可以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不相容的合同债权,出卖人在同一房屋上订立数个买卖合同,任何一个买受人都不能以订立时间的先后为由,否定其他买受人的合同效力,也不能在办理过户登记之前取得优先于其他买受人的权利,体现的是民法理论关于债权平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