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论述题

试述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形式。

答案

参考答案:

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对外债务,存在着两种形式的责任:一是因个别合伙人的重大过错而引起的债务;二是非因个别合伙人的重大过错引起的债务。

具体再现在: 

(一)因个别合伙人的重大过错而引起的债务的责任承担 

1.有重大过错的合伙人的责任。《合伙企业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应当对由此引起的合伙企业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2.其他合伙人的责任。《合伙企业法》第57条第1款还规定:在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实际上是以合伙企业对外承担责任的形式出现的,这也即是说,除有重大过错的合伙外,其他合伙人无须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而无论这种责任是如何引起的。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况下,合伙企业实际上充当着这种有限责任的名义承担者。合伙企业法第58条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就其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非因个别合伙人的重大过错引起的债务的责任承担 

1.合伙企业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合伙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这种债务虽然是由个别合伙人造成,但由于行为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类债务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仅是在特殊情况下的一种特殊保护,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应适用一般普通合伙的规则,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的情况下,全体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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