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一)关于甲和乙的行为   1. 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因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和抢劫的共同行为。甲、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因为丙的房间属于其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由于乙与甲共谋入户,甲事实上也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所以乙虽没有入户,对乙也应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   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可以认定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甲、乙虽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二人的犯罪形态不同:   (1)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完全能够达到抢劫既遂,但他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2)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一方面,不能因为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抢劫既遂,因为该手表并非甲抢劫既遂所得的财物;另一方面,乙并没有自动放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关于甲的行为   1. 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2. 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拿走手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拿走手表已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强取财物的行为,即不属于因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或足以压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所以,不能将取得手表的事实评价在抢劫罪中,而应另认定为盗窃罪。 (三)关于乙的行为   1. 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风),但乙并不明知甲会盗窃财物,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2. 基于同样的理由,乙的行为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   3. 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不成立销售赃物罪。销售赃物罪是指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销售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行为并不成立销售赃物罪。乙虽在事实上销售了甲盗窃所得的财物,但乙是误以为该手表为与甲共谋抢劫所得的财物,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单独犯罪所得的财物,所以,乙没有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赃物的故意,不成立销售赃物罪。[考点] 刑法罪名的认定、共同犯罪÷故意犯罪的形态、量刑情节。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部分的共同犯罪人实施的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被称为共犯的过限行为,对于这样的过限行为;应当由实施者单独承担刑事责任。本题中甲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即属于过限行为,因为乙对此事先并无共同故意,因此乙不能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共同犯罪过程中,实行犯中止行为、的效力只及于中止者本人,不及于其他共犯人,所以甲成立抢劫罪中止时,乙并不随之也成立中立。由于乙并未自动放弃犯罪,而甲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是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造成乙的犯罪未完成,所以乙应当成立犯罪的未遂。 刑法中的主客观统一的原则要求—犯罪的客观要件必须与主观要件存在内在的联系,因此本题中虽然乙在事实上是在销售甲盗窃所得的赃物,但由于乙误认为该手表是二人共谋抢劫所得的赃物,因此在主观上并没有为他人销售其犯罪所得赃物的故意,因此不能单独成立销售赃物罪。 盗窃罪与抢劫罪最大的区别在于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盗窃罪是以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而抢劫罪则是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本题中甲后来取得手表是在放弃暴力威胁之后(“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趁丙背对着自己穿衣服时,偷偷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的,这属于“秘密窃取”,所以对于甲非法取得手表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论处。 注意:分析题虽然是今年司法考试出现的新题型,但其考察的方式基本与以前的案例的分析题相似,因此在解题时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必须认真仔细地阅读题目所给的案例,不放过任何一句话,因为每句话中都可能会暗含一个知识点,如果没有发现这些知识点,就会落入出题人设置的陷阱之中,因此在考试时不要急忙下笔,应当认真阅读和仔细辨别,才是在这类题目中获得高分的关键。 通常在刑法的案例分析中,以下的知识点经常会涉及到:(1)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特别注意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者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和刑事责任能力;(2)犯罪的主观状态即故意与过失,以及意外事件的认定;(3)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区分;(4)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人即主犯、从犯、胁从犯、帮助犯、教唆犯的认定;(5)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6)量刑情节牛累犯、自首、立功等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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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