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对于下列哪些裁定或者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A.商标局就商标异议作出的裁定
B.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
C.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
参考答案:C,D
解析:解析: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根据该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