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使用商标的商品的性质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妨碍该商标的注册
B.自提出实用新型申请之日起4年届满以前,或者自授予实用新型之日起3年届满以前,以后届满的期间为准,不得以不实施为理由申请强制许可
C.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不实施为理由而使其丧失
D.缴纳规定的工业产权维持费的宽限期不得少于6个月
答案
参考答案:A,B,C,D
解析:解析: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七条的规定,使用商标的商品的性质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妨碍该商标的注册。根据该公约第五条A的规定,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4年届满以前,或自授予专利之日起3年届满以前,以后满期的期间为准,不得以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为理由申请强制许可;有关专利的上述规定准用于实用新型。根据该公约第五条B的规定,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不实施或以进口物品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同为理由而使其丧失。另外,根据第五条之二的规定,缴纳规定的工业产权维持费,应给予不少于6个月的宽限期,但是如果本国法律有规定,必须缴纳附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