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甲为乙的债权人。对乙享有的已经到期的下列哪些债权,甲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A.乙的儿子应当给付的赡养费

B.丙欠乙的劳动报酬

C.丁欠乙的人身伤害赔偿费

D.戊欠乙的货款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对此,《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对于上述权利,债权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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