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外国人黄某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海口有一处房产,其加入外国国籍前住所在南宁。中国公民温某与黄某在长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深圳。后黄某因货源紧张,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货。如果温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则下列哪些地方的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A.长沙

B.深圳

C.海口

D.南宁

答案

参考答案:A,B,C

解析: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黄某为外国人,本案为涉外民事诉讼。海口为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海口的房产是可供扣押的财产而非确定经常居住地等的依据。长沙为合同签订地。深圳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南宁为黄某加入外国国籍前的住所地,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联系。所以,海口、长沙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深圳则未必,如果完全没有履行,深圳应该不算是合同履行地。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A1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