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一件由两个申请人共同提出的PCT国际申请。下列哪些情形将导致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该国际申请之日不能作为国际申请日()。
A.申请是以日语提出的
B.申请人之一不是专利合作条约缔约国的居民或者国民
C.请求书中关于优先权要求的声明填写不正确
D.未按规定方式写明申请人的姓名
参考答案:A, D
解析:
解析:专利合作条约第十一条,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和效力
(1)受理局应以收到国际申请之日作为国际申请日,但以该局在收到申请时认定该申请符合下列要求为限:
(i)申请人并不因为居所或国籍的原因而明显缺乏向该受理局提出国际申请的权利;
(ii)国际申请是用规定的语言撰写;
(iii)国际申请至少包括下列项目:
(a)说明是作为国际申请提出的;
(b)至少指定一个缔约国;
(c)按规定方式写明的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d)有一部分表面上看象是说明书;
(e)有一部分表面上看象是一项或几项权利要求。
(2)
(a)如果受理局在收到国际申请时认定该申请不符合(1)列举的要求,该局应按细则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改正。
(b)如果申请人按细则的规定履行了上述的要求,受理局应以收到必要的改正之日作为国际申请日。
(3)除第64条(4)另有规定外,国际申请符合(1)(i) 至(iii)列举的要求并已被给予国际申请日的,在每个指定国内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的国家申请的效力。国际申请日应认为是在每一指定国的实际申请日。
(4)国际申请符合(1)(i)至(iii)列举的要求的,即相当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称的正规国家申请。
从此条可知,A项不是以国知局规定的语言(中文)撰写,因此需要补正,D项未按规定方式写明申请人的姓名,也需要补正,国知局将以收到必要的改正之日作为国际申请日。BC项不在此限,故答案为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