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形可以将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认定为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A.形状设计相同、图案设计相近似、未要求限定色彩的手表和带MP3的手表
B.图案设计相近似,色彩设计相近似的易拉罐和罐贴
C.图案、色彩相近似的圆形器皿和椭圆形器皿
D.形状、图案、色彩设计均相同的汽车和玩具汽车
参考答案:A, B, C
解析:
解析:依据指南4-5-6.2.1的规定,只有对于相同或者相近类别的产品,才可能存在外观设计相近似的情况。所谓相近类别的产品是指用途相近的产品。应当注意的是,当产品具有多种用途时,如果其中部分用途相同,而其他用途不同,则二者应属于相近类别的产品。如带MP3的手表与手表都具有计时的用途,二者属于相近类别的产品。易拉罐和罐贴上的图案、色彩设计都具有对产品的标识作用,易拉罐和罐贴属于相近类别的产品。故A、B、C选项正确,对于D项,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汽车属于第12类(运输或提升工具)中的12-08小类(汽车、公共汽车和货车),而玩具汽车属于第21类(游戏器具、玩具、帐篷和体育用品)中的21-01小类(游戏器具和玩具),而且,它们的用途不相同,故D选项错误。